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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,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在日本东京举行。
  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1945年12月16—26的莫斯科会议规定,发表特别通告,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,同时颁布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》,其内容与英、美、苏、法4国在伦敦签署的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》基本相同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、苏联、美国、英国、法国、荷兰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亚、新西兰、印度、菲律宾各1名法官组成,共11名;11国又各派检察官1人。澳大利亚法官 W. F. 韦布任庭长,美国律师J.基南任检察长。中国法学家梅汝璈为法官。由11国检察官组成的委员会于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诉书。被告28人,除松冈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外,实际受审25人。起诉书控告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、战争罪和违反人...
  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,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在日本东京举行。
  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1945年12月16—26的莫斯科会议规定,发表特别通告,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,同时颁布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》,其内容与英、美、苏、法4国在伦敦签署的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》基本相同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、苏联、美国、英国、法国、荷兰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亚、新西兰、印度、菲律宾各1名法官组成,共11名;11国又各派检察官1人。澳大利亚法官 W. F. 韦布任庭长,美国律师J.基南任检察长。中国法学家梅汝璈为法官。由11国检察官组成的委员会于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诉书。被告28人,除松冈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外,实际受审25人。起诉书控告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、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。从1946年5月3日第一次开庭起,到1948年1月2日审判完毕审判期间开庭880次,有419人出庭作证,有779人书面作证,受理证据4300余件。
  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处东条英机、广田弘毅、土肥原贤二、板垣征四郎、松井石根、武藤章、木村兵太郎绞刑,木户幸一等16人判处无期徒刑,东乡茂德判处20年徒刑 ,重光葵判处7年徒刑 。7人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。